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稿)

地区工作委员会
2020-01-21 10:25:33
浏览:1843

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一、总 

1.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高等学校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课程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根据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第一次工作会议的精神,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继续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地区工作委员会。

2.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与各高校和广大物理基础课教师联系和沟通的桥梁,是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在本地区的实际执行机构,履行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的所有职责。地区工作委员会在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改革和建设的交流、研究、咨询、服务,并完成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组 

3.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需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信息员1名,需要时可设信息组,负责地区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的信息整理报送等。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主任从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员中提名,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讨论通过后产生;副主任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讨论通过后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信息员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确定,报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备案。

4. 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物理基础课程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主要由本地区高等学校推荐(各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并通过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从中选聘,报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备案。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员自动成为其所在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不占用单位推荐名额。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主任、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委员身份参加某地区工作委员会,但不担任该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届中调整,特聘、增补和调整委员或顾问。

5. 地区工作委员会成立或变更后,其成员名单需报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备案。全体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同步。

三、任 

6. 加强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与地区内高校和广大物理基础课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组织学术讲座、师资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学术交流,促进区域内高等学校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7. 结合当前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组织引导本地区广大物理基础课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方法、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深化课程改革。

8. 做好与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和衔接,保障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组工作在本地区的开展和落实。

9.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并承担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方式

10.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所赋予的任务,结合区域内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课程建设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在主任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以书面等形式将所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等报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

11. 地区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12. 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主任单位应对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则

13. 本办法由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清华大学代章)


0.157668s